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遗产继承的继承人一般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缘关系,或者是有直接血缘关系。但是,在有的时候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能进行重庆房产遗产继承。下面就来讲讲子女继承遗产的几种特殊形式。
第一、正常婚生子女
在一般人的眼中,遗产继承中的子女,大家都会认为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儿子或者是女儿。但是在继承法中所涉及到的子女这个词语,它的定义为包括:婚生子女,并且还有其他三种形式的子女。我们首先来说一说婚生子女进行重庆房产遗产继承的情况。
所谓婚生子女,就是来丈夫与妻子正常结婚。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结合在一起以后,生下的孩子。也就是在符合生育政策之后,在正常的情况下,生下的子女。在一般人认知中,亲生子女继承遗产属于法律第一顺序,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第二、非婚生子女
除了符合婚姻政策的婚生子女外,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下的子女。对于这种情况来说,虽然婚姻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不符合正常的婚姻程序,但是生下的子女也属于自然人的身份。在进行房产遗产继承时,也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一般人的眼中,非婚生子女就是俗语中的私生子。虽然他们的出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他们同样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同样拥有各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
第三、收养的子女
有的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或者是因为某种特殊原因没有结婚,或是没有生育能力,造成没有自己的后人。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可以通过收养的关系来拥有自己的子女。虽然在血缘关系上与子女没有任何联系,但是他们仍属于家庭的一部分,也属于自己最亲密的人。同样,在进行重庆房产遗产继承时,收养子女同样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第四、继子继女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二婚家庭。一般来说,二婚家庭中有的是男方携带子女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有时候是女方携带子女与男方建立婚姻关系。所以这时就会产生继子和继女的关系。同样,继子或继女与被继承人也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但他们也是法律上所允许,所认可的子女关系。在进行重庆房产遗产继承时,享有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继承方式没有任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