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200元。
2、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4、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