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父辈们去世以后都会将遗产传递给自己的孩子们。而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的健全,继承法也成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通过遗嘱进行武汉房屋继承时,遗嘱都有哪些形式?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应呢?
第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遗嘱定立人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定立遗嘱人将自己的遗嘱内容进行陈述,通过公证处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时效性。遗嘱定立人在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头脑清醒,思维清晰的状态下,所定立的遗嘱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它的效意更加严格,更加具有法律的效应。通过公证遗嘱进行武汉房屋继承,符合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第二、自己书写遗嘱
遗嘱定立人自己书写遗嘱内容,在法律上也被称为自书遗嘱。这种遗嘱方式也是经常用到的一种形式。遗嘱定立人在生前通过纸质内容的书写,将自己拥有的财产,包括财物,钱款,房屋,汽车,家具物品等等,进行自主意识的分配。遗嘱定立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通过遗嘱的定义,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子女亲人,或是朋友,或是其他人。遗嘱的内容中涉及到房屋时,遗嘱定立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持自书遗嘱进行武汉房屋继承的办理。
第三、代替书写遗嘱
代替书写遗嘱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代书遗嘱。这种方式主要由遗嘱定立人和旁证人,书写人共同构成。在进行遗嘱定立时,由两人以上进行旁证。遗嘱定立人口述自己的遗嘱内容,由旁证人进行代替书写内容。遗嘱定立人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以及继承人的状况,进行财务的分配。书写人进行详细的书写与遗嘱定立人的口述内容保持一致。遗嘱书写完毕后,旁证人,书写人和遗嘱定立人都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日期,同时按上手印。继承人在遗嘱定立人去世之后,可以持遗嘱进行武汉房屋继承的办理。
第四、口述遗嘱
口述遗嘱指的是遗嘱定立人通过口头陈述的形式,来转达遗嘱的内容。这种口述的遗嘱的形式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旁证人进行证明。也可以采用录音机或是录音笔等形式进行遗嘱的录入。如果遗嘱定立人转述遗嘱内容时没有旁证人证明,那么这种遗嘱在法律上很难起到效果,因为遗嘱的内容无法进行证明。所以口头遗嘱最好转为书写遗嘱的形式,才能更具法律效应,才能让继承人得到应有的武汉房屋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