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能单独抵押房产,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二、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
三、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
四、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夫妻房产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承认该约定的权力。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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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2、银行面谈、提交贷款申请与材料;
3、下户:由银行对接的评估公司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估(除了抵押物下户外,经营性贷款往往还需要对企业去实地);
4、银行审批: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提交;
5、提交贷款用途合同,第三方账户;
6、审核通过,出批复后,签订贷款合同;
7、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去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8、去当地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带着房产证和借款合同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放款:房管局他项权证办好后,银行放款、放款到借款人提供的第三方账户;
10、开户:借款人开立贷款行的银行账户,用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