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费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发展可用住宅发售售卖土地出让金和利润分配管理方法的相关要求实行。
2、个人所得盈利缴纳(已买经济发展可用住宅售卖免缴):
由卖方缴纳。按卖价扣除地方政府发布的当期经济发展可用住宅均值价格、原付款超出居住面积规范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要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合同印花税、监证费后的纯收益,按超量累进税占比缴纳。卖价高过本地当期经济发展可用住宅均值价格50%下列的一部分,按20%缴纳个人所得盈利,80%归卖方。
3、合同印花税:
0.1%,买卖方各担负一半。
4、房产契税:
1.5%,经济适用房由买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