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症房产过户的方法是:
一、指定监护人 老年痴呆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需要由其配偶或者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如果近亲属中有人对他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有人对指定仍然不服,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如果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等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则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不同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争议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二、 监护人作为代管 监护人依法确定之后,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确实为保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利益情况下,可以出售其名下房产和其他财产。
三、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在出售老年痴呆症患者房产,或者实施其他监护职责过程中,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老年痴呆症患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亲属有权就监护人的上述行为提起举报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是老年痴呆患者,有房屋过户问题需要起诉的,可以由近亲属代为诉讼。
丹东公产房买卖过户费用包含: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增值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