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公摊费的意思是:
物业小区内,用于公共照明、水、绿化等产生的费用;
根据物价局有关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户分摊;
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户合理分摊;
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户合理分摊;
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应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户合理分摊。
法拍房流拍处理方式:
一、第一次拍卖流拍
第一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标的物,实行以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应在拍卖后60日内,以降价后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
二、第二次拍卖流拍
第二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人可以按第二次拍卖后的流拍价,接收标的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动产不再拍卖;不动产在第二次拍卖后60日内,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申请人不接收动产的,应当将标的物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扣押。
三、第三次拍卖流拍
第三次流拍后,申请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不动产标的物抵债。
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的,法院应当自拍卖终结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如果变卖经过60日也没卖出去,申请人仍然不同意接收的,应当将不动产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