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家庭的月收入不低于总负债月还款额的 2.2 倍(也有些城市要求是2倍以上,具体看当地政策)。家庭收入的认定:①通过银行打印的工资
流水认定;②通过借款人所有的银行卡流水认定;③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认定。家庭负债的 认定:通过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认定。征信报告没有体现的,一般不会认定。
2、征信较好。一般逾期出现“连三累六”就会被认定为征信不是较好。逾期越多,征信越差,拒绝贷款的可能性越大。
3、借款人年龄。一般要求借款人不超过 69 周岁,个别银行也可以放宽到70到75周岁
4、房屋年龄。一般要求房龄在 30 年以内,具体要看银行。
贷款买房需要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房口;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手房交易流程包含:
1、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要详细了解房屋的整体状况以及产权状况,应该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主的身份证以及其他证件;
2、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卖方提供的房屋是合法的,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就可以缴纳房屋定金,然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对房屋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后,买卖双方要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 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没有产权或仅有部分产权且没有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要拒绝其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 缴纳税费。二手房的税费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来决定,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同的;
5、 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要移交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6、 办理贷款手续。对于贷款买房的购房者来说,在和卖方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进行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买卖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7、 交付房屋。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后,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属于两种不同的物权权属登记证明。两者的内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两者才具有等效性。
1、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明,是为了表明房屋产权关系的证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属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各自办理物权登记。于是就有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房产交易时,也需要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准确地说,房产证只是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不能证明房屋所占用的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2、不动产权证则是涵盖了所有不动产物权的归属的登记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各项不动产事项的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拍房能不能强行清场要看具体情况,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
1、除有本意见第10条列明的情形外,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等规定,在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标的物清场后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2、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拍卖前对执行标的物先行清场。
二、强制清场的方法和程序
3、强制迁出执行标的物,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并告知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
4、指定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拒不搬离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仍拒不搬离的,依法强制清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5、强制清场搬出的财物,由执行法院制作财物清单并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拒绝接收的,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保管,并限期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领取。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逾期不领取的,将财物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6、执行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清场工作团队,并可以引入社会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强制清场工作。社会辅助力量主要负责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有关财物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7、执行法院依靠自身力量强制清场确有困难或者执行标的物不在本法院辖区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8、执行法院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建立公安、城管、消防、乡镇街道、120急救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参与的强制清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9、对于重大、敏感的强制清场案件,执行法院要制定执行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并邀请强制清场工作联动成员单位参与。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见证执行。
三、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
10、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清场移交:
(1)执行标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不属于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或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情况,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
(2)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或以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抵债,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3)案件情况特殊,实际清场客观有困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要求不清场拍卖,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移交的。
11、不清场移交的,应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并说明原因,符合第10条第(1)项情形的要注明租赁期限及租金收取人、符合第10条第(3)项情形的要注明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的期限及占用费收付人。拍卖公告应特别告知期限届满前买受人不得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
12、执行法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第10条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以不清场移交方式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执行标的物,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买受人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仍然继续占有、使用该执行标的物的,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