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与不动产证属于两种不同的物权权属登记证明。两者的内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两者才具有等效性。
1、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明,是为了表明房屋产权关系的证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属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各自办理物权登记。于是就有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房产交易时,也需要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准确地说,房产证只是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不能证明房屋所占用的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2、不动产权证则是涵盖了所有不动产物权的归属的登记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各项不动产事项的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赠与方需缴纳契税、转移登记费及产证印花税,受赠方主要承担的税费为3%的契税,即赠与房屋税务核定价再乘以3%、转移登记费80元、产证印花税5元/套;
2、免征个税,因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免征个税的。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