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131****2079
答约定本身通常有效,但风险不在效力,在于金额不确定。
先说效力:契税法定纳税人是房屋承受方也就是买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人是卖方。合同写「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属于双方对费用负担的民事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有效;但它只在你们两人之间管用,不能对抗税务机关。
真正的坑是金额。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按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 3% 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个税方面,满五唯一免征;提供不出原值凭证的可按转让收入 1%~3% 核定征收。
算笔账:总价 300 万元的房子,若卖方房子不满两年、又非家庭唯一,增值税加附加约 9 万多元,个税按 1% 核定约 3 万元,你实际多掏的可能超过 15 万元;同样的房子若满五唯一,你只需出自己的契税。
签约前必查三项:房子取得时间是否满两年(以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孰先为准);是否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房子是否继承或赠与取得,这类房产再出售时个税可能按差额 20% 计征。
合同里要加三句:约定包揽税费的金额上限;因卖方隐瞒未满二、非唯一等情形导致税费增加的由卖方承担;把测算好的税费清单作为附件列明。别只写「卖方净得价」,含糊表述最容易在过户当天被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