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办理房产过户一般有两种方式,分别手续是:
1、 采取委托公证的方式
服刑人员因其被限制自由的原因,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必须是在公证机关处办理委托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
适用前提:公证委托仅在服刑人员已经缴清裁判文书确定的罚金后才可以申请。否则因考虑到有到财产转移的嫌疑,监狱不会同意公证人员进入狱区。因此,采取公证委托需先核实服刑人员的罚金缴纳情况。
程序上:首先,联系服刑监狱所在区域的公证处,递交公证委托书,并缴纳费用。其次,由受托人与公证员一起协调好监狱狱政科办理外调手续,凭借完章的外调手续与狱警一同进入监狱,最后,在狱区内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内容:公证人员会对服刑人员是否自愿办理委托公证、婚姻状况、房产信息等内容进行详细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在公证上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详细地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公证效果:受托人员取得授权,与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通过执行裁判文书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因此,在服刑人员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可通过起诉的方式取得生效裁判,然后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系权利人通过行使形成权而获得形成判决,则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自该判决生效之日权利人即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系给付判决时,针对服刑人员的情况,权利人只能在执行阶段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后,方可获得房屋所有权。
综上所述,涉及到服刑人员名下房产转移过户问题,目前可以从公证委托和执行裁判文书两种方式进行。针对自己的不同情况可做不同选择,这不仅解决了买受人、房屋共有人实现产权过户的问题,也体现着服刑人员处置财产的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