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买卖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买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其中已婚人士户口本和结(离)婚证是为了税务部门减税需要。
需要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建设大厦都能办理)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卖房委托公证应该包含的内容:
1、房屋应当无抵押,否则需要注销抵押登记后再委托卖房。由于过去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时候,如果是夫妻关系,常常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无法仅凭房产证判断房屋为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因此在委托人申办委托公证时,需要审查委托人对房屋是否具有完全所有权,进而确定是否具有完全的委托权限,再进而判断其能否单独委托(虽然逻辑上不一定严谨)。涉及房屋委托的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委托行为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受婚查系统限制目前基本只能在婚姻缔结地查到,加之若干指导意见等出台,故对委托公证的受理限制较多。
关键因素之一:当事人婚姻状况夫妻之间相互委托或夫妻共同委托第三方卖房:符合第3条即可。(第三方需是直系亲属)单人委托另一方卖房:要求①房屋在武汉+能够提供婚姻登记情况(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未登记结婚的证明);②本地户籍。(第三方需是直系亲属)申请材料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非夫妻不要求结婚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委托书特别注意:委托公证出具后不可添加副本,需本人亲自前来重新签字办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例如婚姻登记等情况(确认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