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公证的手续流程是:
一、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三)所遗动产证明:
1、存单;
2、珠宝、字画、书籍、家具、家电或其他物品的清单;
3、继承保险金的提供保险单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所遗不动产证明:
1、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所遗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证明:
1、各类债券文书或债券获得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而购房人死亡的则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继承股权的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如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单。如系公司股权提供公司有关证明;
3、各类知识产权获得证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六)继承人情况证明
二、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一)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
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婚姻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
(二)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
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优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三)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四)继承人的继承意见
(五)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的,应提供弃权声明公证书。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