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房产过户办理地点是去惠州市各区房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办理流程是:
1、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房管局的网签合同);
2、递件,买卖双方提交各自的资料给到房管局审核;
3、审核资料和房产,房管局会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资料审核资料,给出房屋的具体信息和评估价格;
4、交税,买卖双方根据房管局给出的税费价格去地税局和房管局缴纳相关税费,领取税费收据;
5、办理过户手续,将税费收据提交给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领取回执;
6、买卖双方带上回执去房管局领取新的房产证。
惠州房产过户是在惠州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的,惠州各地区办理地点:
惠东县不动产登记局惠州市惠东县建设路78号国土资源局周一至周五9:00-17:00
龙门县不动产登记局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94号国土资源局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博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州市博罗县西北路60-1房产管理局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博罗县不动产登记局惠州市博罗县商业东街102号附近国土资源局周一至周五9:00-17:00
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福利路3号周一至周五9:00-17:00
惠阳区不动产登记局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B栋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三栋不动产登记受理点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洞路三栋国土资源所0752-2596249周一至周五9:00-17:00
马安不动产登记受理点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群乐路马安国土资源所0752-3618318周一至周五9:00-17:00
水口不动产登记受理点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平安路54号0752-2313869周一至周五9:00-17:00
小金口不动产登记受理点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青路22号0752-2291893周一至周五9:00-17:00
惠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惠州市惠城区江北34号小区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0752-2898567周一至周五9:00-17:00
去办理之前一定要记得提前预约,准备好材料,免得走回头路。
关于补贴房能不能过户的问题:
补贴房也称之为安置房,安置房能否买卖,最主要就是看有无全产权。如果安置房有进行产权登记,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就能够在市场中买卖,没有的话就无权买卖,也不能够过户。根据安置房的性质,过户也分两种情况:
1、由政府补贴给被拆迁方的安置房 需要当事人去办理房产证,一般需要时间比较长。而且要5年后才能在市场上交易、过户,而且还需要补完国有地税。要办理安置房过户时最好是找律师,以正规渠道办理。如果是不满5但是要着急过户的,可以办理赠予或者继承过户,不过这时候需要交纳较高的国有地税。
2、由拆迁方安排的安置房 是比一般的商品房市价要便宜的,所以有一定的风险存在。一旦是没有房产证的,就很难进行房屋的买卖。具有正规房产证的安置房,如果需要过户,费用与普通商品房过户费一样,只要将国有地税补完,就能正常进行买卖。
3、安置房过户是必须有当事人办理 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肇庆房产买卖过户需要的费用:
1、契税:首次购房房屋面积在90平以下的,交评估额1%、首次购房房屋面积在90-144平米的,交评估价的1.5%,首次购房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或者是二套及二套以上的,交房屋评估价3%;
2、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计算;
3、增值税:住宅购入未满五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期五年以上的就可免交增值税;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小产权房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1、原则上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小产权房作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房屋转让势必伴随着土地使用的一并转让。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常情况下,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仅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而又卖给了同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情况下,方才被认定为有效转让。我们大多数通过购买小产权房进行安家的人来说,要面临着转让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
2、判定卖房人收回房屋还是认可购房人占有、使用的权利
现实中小产权房数量众多,买卖交易普通存在,已经成为提供住房的一种补充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行为通常被判定无效,一般而言,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能相互返还的则应返还,有些消耗品等可能无法原物返还的可折价补偿。于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及后续处理问题,实践中有几种观点:
一是对合同做无效处理,但不能简单地判定返还原物,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出卖人收回房屋的获利、购房人返还房屋的损失、区位房屋重置等各方面因素,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失衡,维护公平。
二是基于诚信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房产价值的波动及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等因素,则对合同效力不做表态,认可购房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三是综合前述观点,若未实际履行,购房人还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则采取上述第一种处理意见;若购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则采取上述第二种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综合实际履行阶段、区位房屋重置、合同无效成本等情况综合判断,若做无效处理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影响较小,则原则上做无效处理,双方返还原物;若返还原物将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较大或一方已无法返还原物,如卖方已经破产或者并无财产进行返还,则不宜对合同效力做认定,认可购房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待日后政策层面对小产权房的后续处理有明确的意见后,再做处理。当然这其中的分寸拿捏,则考验着裁判者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