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症房产过户的方法是:
一、指定监护人 老年痴呆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需要由其配偶或者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如果近亲属中有人对他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有人对指定仍然不服,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如果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等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则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不同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争议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二、 监护人作为代管 监护人依法确定之后,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确实为保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利益情况下,可以出售其名下房产和其他财产。
三、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在出售老年痴呆症患者房产,或者实施其他监护职责过程中,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老年痴呆症患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亲属有权就监护人的上述行为提起举报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是老年痴呆患者,有房屋过户问题需要起诉的,可以由近亲属代为诉讼。
北京回迁房买卖过户费用包含:
一、买方应缴纳税费:
(1)登记费:普通二手房80元套,由买受人承担。
(2) 备案费:50元/宗
(3) 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的销售价格计算;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减半征收契税,超过拆迁补偿的部分按1.5%征收,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由买受人承担。
(4)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执行。
(5) 权属登记费和证据收集费:根据各区的具体规定,一般在200元以内。
二、卖方应缴纳税费:
(1)土地增长基金(代收):在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屋转让时收取,按房屋正常销售价格的2%征收,由出卖人承担。
(2) 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上市交易不足5年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为20%,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合同税-当期营业税-合理费用)计算征收;二是:未提供原购房单的,按销售价格的1%收取。卖方应承诺。
(3) 增值税及附加: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两年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2年以上(含2年)或者销售普通住房不足2年的,按照销售收入与房屋购买价格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对外销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4) 6元平方米(房管局收取)。
(5) 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取(由评估机构收取)。
(6) 公证费超过300元。
三、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交易服务费:住宅6元,经济适用房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方和卖方各承担一半。印花税:税率的千分之一,按正常交易销售价格计算征收,双方各负担一半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