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的房产,在死亡后是可以按照继承法中规定的程序来继承处理的,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继承财产时的矛盾和纠纷,是可以立遗嘱进行明确规定的,因为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的。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继承房子在卖出需要交的税费,还是按照房子满五唯一的条件来缴纳税费,满五唯一的时间是房产继承钱一次的时间,具体缴纳税费明细是:
1、 印花税:房款的0.05%;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增值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西安市房产继承过户需要的材料包含:
1、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如果房屋拆迁安置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收据、拆迁户回迁资金结算单等;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3、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单位开具;如上述第1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提供被继承人的第2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情况证明。
房产继承过户办理手续:
一、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1991年的时候,《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办理继承必须要公证;随后在2016年,将此通知废止,明确继承不必须经过公证。
所以,当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先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一下,如果可以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相对而言,是最“省事”和省钱的做法,结果就是直接拿到房产证。这是办理的第一种方法。
如果不能直接办理,就还需要走公证继承的方法。这是办理继承的第二种方式,结果是拿到《继承权公证书》。
提示一下:继承权公证,目前仍然属于无争议继承办理的“主流”状态。
可能有些朋友要问:都取消公证了,为什么还不能直接办理、必须要走公证继承的手续?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
2016年废止强制公证之后,在具体实践中,并非所有地区都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所以,依然存在办理的“惯性”。
配套制度、机制还没有完全跟上。例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知道到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并不能判断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等等。
这两种办理方式,存在两个共同特征:
(1)所有材料必须准备齐全:
房产证明。主要就是房产证。
身份证明。携带所有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要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
死亡证明。所有被继承人、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
(2)所有继承人到场:
无论是直接办理、还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无论有无遗嘱,都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第一顺序存在的情况下,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需要授权委托,由委托人到场。委托书最好公证,无法公证的,双方签字画押也可以。
现场办理过程中,有主动自愿放弃的,放弃继承权与继承权同时办理。
二、有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如果多位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就会产生争议。
根据争议的“大小”,有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还有“可商讨余地”的争议,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这是第三种手段。确实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就只能走诉讼一条路。
这两种方式下,产生的结果、办理的流程不同。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这种方式,需要寻求房产当地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如果能够调解成功,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样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就相当于平时咱们老百姓间自己签署的合同。
接下来的步骤非常重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的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会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具《民事裁定书》,这样就可以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诉讼。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可走。
向当地法院申请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立案,立案成功后,进入到诉讼程序,根据法院的条件要求、时间计划,步入官司。
虽然这是多数家庭都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结果,但是一旦争议无法解决,也只能借助这种手段。当然,结果也是必然的:亲情不再,关系破裂,反目成仇。
打官司的结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公证费:1-2%(一般是阶梯式计价,按房产面积相对应)及工本费等,继承房产免税费,所有没有契税、增值税和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