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过户流程包含: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武汉房产过户流程是:
1、买卖双方去房管局签订网签合同,确定房屋的过户价格;
2、申请过户,提交双方资料,房产资料给到房管局审核,确定房屋的过户价格;
3、房管审核房源和买卖双方的资料,给出审核意见,给出房屋的评估价格和税费清单;
4、买卖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和税费清单去相关部门缴纳税费,领取税费证明;
5、提交税费证明给房管局,房管局审核税费资料,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6、买卖双方一起去房管局领取新的房产证书。
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需要的资料有:
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当地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缴纳或减免)、增值税单(缴纳或减免)、过户核证表;如果有共有权利人还需要提供与卖方相同的材料;
办理委托公证需要的手续是:
一、查找公证处
查找离自己最近的公证处,找到地址和电话。最好先打电话确认需要携带的材料和办理的时间,安排好这些即可前往办理。
二、申请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申请公证的文书;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④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四、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五、出证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六、送达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