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要缴纳的税费有:
1、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额在30000元以下的,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租金收入的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月收入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缴纳金额为租赁金额1‰,税额不足1元,按1元缴纳,并且合同双方都要缴纳。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月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月租金-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每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月租金-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6、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各地不等,从0.6元/平方米至30元/平方米。
个人出租商铺涉及的六项税和两个费,其中只有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减免税的政策。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666元;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杭州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666元(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住房资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