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出售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按照成交价格(不含税价格)扣减房屋原值后差额的5.6%计算缴纳,如果不能提供该商铺原值发票,则按照全额的5.6%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格(不售增值税)全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3、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凡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凡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取得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发票金额×(1+年限×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标准为:(鲁财税[2007]35号)
级数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部分 30%
2)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3) 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50%
4) 超过200%以上的部分 60%
5) 既不能提供契税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房屋价格5%的比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税率20%,计税依据为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扣除掉房产原值及买卖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不含本次交易的增值税)后的余额。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时,如果不能提供非居住用房出售收入凭证、原值凭证或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非居住用房的收入额(不含税价格)×核定征收率2%,转让房屋的收入额以缴纳契税的计税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