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加名 如果房子是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还未办理结婚手续,但是想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那么需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同时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
2、婚后加名 如果过夫妻双方在婚后,才在房产证上加另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两个人需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 补充:如果还在按揭中的房子,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入,想加名字流程会更复杂。
如果房贷已经还清,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需要的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分别带正本及复印件。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加名登记。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 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一般房贷没有还清不是能加名字的。
买房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限内,月还款额都保持一致不变,不过利息和本金在其中的占比会不断变化。在还款前期是利息占比更大,随着客户不断还款,利息占比逐月递减,本金占比逐月递增。
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本金+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总利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还款月数-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会先等分贷款总额,然后每月偿还相同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产生的利息。因此在还款前期月还款额较大,随着客户不断还款,剩余本金越来越少,每月产生的利息也会越来越少,月还款额也就会逐月下降,后期会越还越轻松。
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本金+利息)=(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月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房子过户费用如下:
1、契税:一般为房款的1%,面积在90平米以下且为首套房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缴纳4%;
2、增值税:房产证未满2年的交5.6%,满2年可免交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一般为1%或者差额的20%;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为每平方米6元;
5、测绘费:各区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应按当地规定;
6、权属登记费和取证费:一般是200元内。二手房的计税基数一般是房屋的评估价,首套房要根据卖家是否为首套房。
以房屋为抵押贷款向银行贷款的条件为例:
1、借款人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4、抵押房产有房地产证,产权明晰,可上市流通;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拍房能不能强行清场要看具体情况,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
1、除有本意见第10条列明的情形外,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等规定,在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标的物清场后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2、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拍卖前对执行标的物先行清场。
二、强制清场的方法和程序
3、强制迁出执行标的物,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并告知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
4、指定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拒不搬离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仍拒不搬离的,依法强制清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5、强制清场搬出的财物,由执行法院制作财物清单并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拒绝接收的,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保管,并限期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领取。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逾期不领取的,将财物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6、执行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清场工作团队,并可以引入社会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强制清场工作。社会辅助力量主要负责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有关财物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7、执行法院依靠自身力量强制清场确有困难或者执行标的物不在本法院辖区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8、执行法院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建立公安、城管、消防、乡镇街道、120急救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参与的强制清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9、对于重大、敏感的强制清场案件,执行法院要制定执行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并邀请强制清场工作联动成员单位参与。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见证执行。
三、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
10、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清场移交:
(1)执行标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不属于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或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情况,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
(2)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或以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抵债,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3)案件情况特殊,实际清场客观有困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要求不清场拍卖,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移交的。
11、不清场移交的,应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并说明原因,符合第10条第(1)项情形的要注明租赁期限及租金收取人、符合第10条第(3)项情形的要注明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的期限及占用费收付人。拍卖公告应特别告知期限届满前买受人不得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
12、执行法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第10条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以不清场移交方式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执行标的物,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买受人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仍然继续占有、使用该执行标的物的,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