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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产过户去哪里办理?

匿名网友 194****7905
共6个回答
匿名网友 194****7905
哈尔滨房产过户办理地点是去哈尔滨市各区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
2023-03-17 17:41:56
匿名网友 184****4697
哈尔滨房产过户是去哈尔滨市房产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2021-04-29 09:41:27
匿名网友 158****0469

哈尔滨房产过户是去哈尔滨市各区房产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哈尔滨房产过户办理流程是: 

一、网签:买卖双方签订房管局的买卖合同;

二、卖方如果房子是按揭贷款的,就要申请赎楼,赎楼一般是由自己赎或者找担保公司赎楼,区别就是自己的钱还完或者找担保公司的钱还给利息;

三、买方如果是要按揭的,买方要找银行评估,评估房产的价值,出保函,保证能贷款的金额;如果房子是红本在手和一次性付清的,二、三两步都不需要;

四、注销抵押办理过户,当红本从银行取出来之后买卖双方就可以申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更名;

五、房产证过户好之后,买房就去银行办理抵押,银行把钱给到卖方和卖方的担保公司,过户流程结束。

2021-03-11 10:12:44
匿名网友 181****6022
哈尔滨市房产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03-05 13:34:44
匿名网友 135****8576
哈尔滨房产过户办理地点是去哈尔冰市房产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2021-02-20 17:00:58
付义斌 匿名网友 139****1536

哈尔滨房产过户要多个部门协调的,有房管局,建设局,银行,地税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如果是纯粹办理房产过户的就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哈尔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好多个,具体地址有:

1、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香坊二分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101号;

2、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分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3、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道里分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

4、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哈尔滨市双城区东直路9号;

5、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道外二分中心: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703;

6、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比乐街252号市民大厦7楼;

7、松北不动产登记中心:松北区松北街道松北一路8号;

8、五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哈尔滨市五常市雅臣路554号;

9、宾县不动产登记局:哈尔滨市宾县城隍东路。

2020-09-04 1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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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有哪些城市?
到目前带押过户的城市有:北京,上海,济南,昆明,青岛,南京,苏州,无锡,深圳,珠海等城市。
2022-09-20 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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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妈靠什么盈利?
钱大妈的盈利点有:1、加盟费,每家钱大妈的加盟费高达7万元;2、管理费,每天店里营业额的1.5%都要给钱大妈公司;3、货品赚钱,钱大妈送到门店的菜品比市场上的要贵,这都是钱大妈公司赚的;4、装修费,钱大妈要求自己装修门店,加盟商出钱,一般装修费要比市场贵8-10个点。
2020-10-05 12:03:10
1
房产证在哪里过户?
房产证办理过户是去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
2021-01-01 17:06:26
1
房产过户问题应该给哪个部门打电话?

房产过户问题可以联系当地的房管局,如果需要找房产过户代办,可以上房飞布官网;

选择自己所在的城市,点击自己想要办理的过户情况,可以直接联系当地过户专业人员。

2021-01-07 10:14:51
8
小产权房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小产权房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1、原则上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小产权房作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房屋转让势必伴随着土地使用的一并转让。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常情况下,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仅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而又卖给了同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情况下,方才被认定为有效转让。我们大多数通过购买小产权房进行安家的人来说,要面临着转让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


2、判定卖房人收回房屋还是认可购房人占有、使用的权利

现实中小产权房数量众多,买卖交易普通存在,已经成为提供住房的一种补充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行为通常被判定无效,一般而言,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能相互返还的则应返还,有些消耗品等可能无法原物返还的可折价补偿。于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及后续处理问题,实践中有几种观点:

一是对合同做无效处理,但不能简单地判定返还原物,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出卖人收回房屋的获利、购房人返还房屋的损失、区位房屋重置等各方面因素,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失衡,维护公平。

二是基于诚信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房产价值的波动及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等因素,则对合同效力不做表态,认可购房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三是综合前述观点,若未实际履行,购房人还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则采取上述第一种处理意见;若购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则采取上述第二种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综合实际履行阶段、区位房屋重置、合同无效成本等情况综合判断,若做无效处理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影响较小,则原则上做无效处理,双方返还原物;若返还原物将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较大或一方已无法返还原物,如卖方已经破产或者并无财产进行返还,则不宜对合同效力做认定,认可购房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待日后政策层面对小产权房的后续处理有明确的意见后,再做处理。当然这其中的分寸拿捏,则考验着裁判者的智慧。

2022-07-21 18: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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