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流程:
1、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房产评估依据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评估公司会按照以上评估依据进行专业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如果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继承人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其他情况: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房产继承,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昆明继承房产交易费用包含: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最低5‰,最高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1、公证费: 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 80元/单 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河池房产继承需要交的是费用,不需要交税费,继承房产过户的费用有:
1、公证继承,如果是房子办理公证继承就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费在几百元,房屋过户费几百元,产权登记费几十元,房屋评估费:房屋评估费用的1.5%;
2、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就只要按照正常的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继承过户,免掉继承公证费。
房产继承最新政策是:
第一:继承范围扩大,增加“代位继承”一项
过去在《继承法》里面只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却没有给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时候,房产应该由谁来继承,所以就造成很多老人去世后房产无人继承或者都来争抢的情况出现。而增加“代位继承”就防止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第二: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过去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桥段,一个富翁去世后,子女在争夺遗产时会出现多个遗嘱的情况发生,当然不是说有些遗嘱是假的,而是可能这些遗嘱是被继承人在不同的时间立的不同的遗嘱。原来法院在判决遗产的继承时往往以在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但这种方法很多时候往往有失公允,例如老张在年龄不是特别大的时候,生活还能自理,所以他决定把自己的大部分房产都留给了儿子,并且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后来生病卧床后由于儿子不孝顺,都是女儿照顾自己,这时候老张改变了主意,决定重新立下遗嘱把房产都留给女儿,但由于已经不能下床或者忘了去公证处公正,导致最后把房产判给了儿子,这显然对孝顺的女儿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最新的《民法典》对这条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后遗嘱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而是以最后遗嘱为准,这样更加公平,也有利于督促子女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因为父母可以随时修改遗嘱,可以把更多的资产留给孝顺的子女。
第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相应的债务
现在大部分人买房都是贷款买房,所以可能存在父母去世的时候贷款没有还完的情况,或者被继承人存在着其他债务情况时,这个时候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的相关债务。
最后《民法典》中还增加了遗嘱信托一项,遗嘱信托是指被继承人可以找专业的机构或者个人暂时帮助管理遗产,这样可以帮助那些暂时还没有能力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老张去世时自己的子女还没有成年,无法对遗产进行管理,此时老张就可以找自己的兄弟姐妹暂时对遗产进行管理,等到自己的子女成年后再交付给子女。
条件一:除在世一方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这种情况并不值得乐观,相反,却显“悲凉”。
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去世一方没有子女,去世的时候,其父母均已过世。即:除配偶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去世人生前没有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中的自有份额指定给他人。
条件二: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但其他人自愿放弃。
这种情况,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其他人均同意放弃,由在世一方全部继承。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1、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
在继承过程中,按照优先级顺序,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其中,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即为生前做出的安排。具体依据,可参见《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但是,生前做好的安排,依然可以放弃。例如,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儿子继承。发生继承之后,儿子依然可以选择放弃,全部由母亲继承。
当然,法定继承更是如此: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选择自愿放弃。
这种情况,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依赖的是“人”——在世一方能不能全部继承,看的是别人“脸色”,不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反过来说就是:只要其他继承人没有发生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没有自愿放弃,就完全有合法权利分得部分房产。
2、放弃。
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但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对个人行为不具有辨识能力,所以不能放弃;在别人诱导、胁迫下放弃的,无效。
必须书面放弃。《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条件三:提前指定由自己的配偶全部继承。
这种情况,即通过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对方继承。
前面我们提到过,提前安排有两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其中,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于夫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签订。
因此,夫妻关系中,要想做出这种安排,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
有些人提到:提前把房产的一半儿过户给对方不就行了?当然不行,把这个问题想象的太简单了。
提前过户给对方,会存在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第一,要想把财产全归于一方名下,不是靠过户解决的,而是需要签订一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跟登记在谁的名下无关。过户给对方,无非就是一个加减名操作,办理很简单,但除了花点工本费、去房管部门跑跑腿之外,没有其他实质意义。而且如果签订协议,就不必须再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有一个特别简单的逻辑:谁会先走?假设丈夫把房产全给到妻子,万一要是妻子先走了呢?丈夫很可能在房产中的份额更少——丈夫之前本来还有自有份额,遗产是房产的一半儿,现在变成了全部房产发生继承。
如果希望自己走后将房产全部留给对方,比较好的方式是:夫妻互立遗嘱——夫妻双方各自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合法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为什么要互立?因为谁也无法预知谁会先走,所以,要做好相互保护。当然,其中也必然会有一份遗嘱失效——后去世人的遗嘱,将不会生效 。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就只能按照继承过户的方式办理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