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夫妻过户需要的手续包含:
1、夫妻间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隶属共有财产的范畴,所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要么是买卖手续办理或是赠与手续办理;
2、按房产买卖手续办理,以房屋产权证上的起始时间为标准,房屋产权达到五年以后包含五年,可以减免产权人的销售税费,买方也就是夫妻的另一方,缴纳的税费有契税·房屋交易费·房屋评估费·登记费·印花税,每一种税费的缴纳数目是:房屋市场价值1%至3%的契税(具体数目依房屋面积而定);房屋建筑面积乘以6元单价;房屋评估价值0.5%的评估费;80元的登记费;房屋市场价值0.05%的印花税;
3、房屋产权没有达到五年就要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按照赠与手续办理,到房产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和夫妻关系证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赠与的房屋也视为房产交易的一种,所以也有税费,缴纳契税的额度与正常房产买卖是一样的比例,再加上公证费用,就是本次过户的费用。
房产夫妻过户手续:
一、如果是夫妻婚内房产过户,有贷款的不能办理过户,红本在手的房产只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一同去房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二、如果是夫妻离婚后的房产过户,有贷款的房子,需要先办理赎楼,将抵押的房产证从银行赎出来,然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红在手的房子,只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房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就可以了,所需资料有: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苏州夫妻房产过户一方名下需要的资料有:
1、离婚后的房子过户
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需要去民政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料理顺序,就子女抚养、财产具体应怎样分割等一系列的问题进行协议。
因为夫妻之间解除婚姻的关系而造成的房产过户的情况,双方需要提供离婚证书和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商议,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也可以是获得房产的夫妻一方携带已经生效了法律文书进行直接办理。
2、婚姻期间的夫妻房产证更名
办理夫妻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件因房屋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提交资料如下:
结婚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房屋权证;屋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珠海离婚房产分割方式:
一、婚前共同购房的情形
婚前男女双方购置房产的性质认定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二是双方的出资比例。若房产登记双方姓名,则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若房产仅登记一方姓名,但未登记姓名一方能证明当时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予以分割;若房产仅登记一方姓名,未登记姓名一方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该房产很可能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或者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认定房产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
婚后由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房产的分割根据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否明确有所不同。若父母出资时对出资性质有所约定且约定有效,则依照约定处理,例如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该笔出资则属于借款;若父母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但明确表示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则该出资属于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也属于子女一方所有;若父母出资时对出资的性质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三、借名买房的情形
实践中因受政策限制,常有父母无购房资格,买房后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若是此种情形,离婚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出资证明、父母一直实际经营管理该套房产或者表达借名买房意愿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如果借名买房的事实可以被法院认定,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会处理该套房产。
四、房屋有第三人份额的情形
如果房产登记是按份共有且明确登记了第三方所占的份额,在离婚时只会分割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部分,第三人所占份额不能进行分割;如果房产登记是共同共有且无法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法院通常对该房屋不予处理,需待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确定房屋归属,或者中止审理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根据判决结果再对房产进行分割。
五、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情形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若房产在离婚诉讼期间依然尚未取得产权证明,一般需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一般认为房屋并不具备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基础,应待取得产权证明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