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费: 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 80元/单 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房产继承手续流程是:
一、继承份额确定:
1、遗嘱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产权人的遗嘱确定各继承人及其份额;
2、法定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规定,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法》: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办理流程:
法定继承根据是否存在纠纷分为继承人,通过申诉分割财产或直接通过公证进而换领新房产证取得继承财产;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天津继承房产过户需要的费用有: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1)住宅:80元/件;(2)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有限公司的房产转个人税费包含: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印花税:订立的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6、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减征优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等(可以同时要求公证处出具金融机构查询证明)。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公证处对有遗嘱的会比较慎重)。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6、公证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青岛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收费是:
1、按照受益额标的分段累计收取,其中: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50万元(含)的部分按0.4%收取;50-200万元(含)的部分按0.3%收取;200-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500-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5%收取。
2、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设区市城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县(市)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