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继承房产过户流程是:
一、有遗嘱的继承或遗赠的房产过户
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文件说,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废止了!意味着如果公证处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话,就不用进行继承权公证。也就是说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没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
主要有三种途径:
1、协商继承
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请房屋过户。
2、公证继承
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继承房产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如子女继承父母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仅需缴纳0.05%即500元的印花税,以及5元的不动产证印花税。
南昌继承房产过户费用包含:
1、登记费:100元/件;
2、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0.05%;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
5、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6、房产继承中不存在遗产税。
7、房产继承中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继承后对外出售需要按照房价的20%征收个税,但如果继承的房产满五年且是家庭少有住房的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8、如果继承人间对房产的价值有分歧的,还可能发生房屋评估费用。
办理法定继承房产过户几天就可以办理好,关键是继承房产过户材料要备齐。房产继承公证程序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广州房产继承过户办理地点是去广州市各区的房管局办理,办理广州房产继承过户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办理完的,从开始准备资料到后面办理完成,需要几个部门协同合作的,具体的办理流程是:
1、找房屋评估部门对房屋评估
继承人要自己找相应的有权威的房屋评估部门对要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主要从房屋的房龄、楼层、地段等进行。评估之前,要先说明是进行继承产权的评估,这样评估价会比市值少25%左右。若自己不找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接下来的公证部门自己会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反而不划算。
2、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
房屋评估后,带着评估报告去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同时继承人需要随身携带上以下资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在生活中,办理继承公证是最容易让一家人出现分歧的地方,尤其是继承人不止一个的时候。
3、进行房屋测绘
通常被继承的房屋的原房产证有房屋测绘平面图,就不需要重新请测绘公司测绘了。如果房产证为老旧的房产证,上面的测绘图为钢笔印记,房管局无法提取图片,就需要重新测量。另外,如果房屋面积存在争议,也需要重新测绘,以便进行房屋登记。
4、到房管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携带继承证明文书、房产证、房屋测绘图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向工作人员领取一份《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将资料提交。随后办理人员进行受理,核对并发送回执。等所有材料都审核完成之后,就会向继承者发放,已经更改过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其他情况的处理
很多房屋的继承都在继承公证环节有分歧,最后继承结果是经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这时还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果在房屋测绘时发现有改建的部分,还需要有相关部门的报建审核书。
房产继承如何分割要看房产能不能分割的情况:
一、能分割的情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物的改良和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按多数人意见处理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有物的管理和收益,不利于共有物的自由流通,也容易在共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并且产生经济上的不利,所以应该允许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便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我国《物权法》的第九十九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物分割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此时可实物分割则实物分割优先,不能实物分割的则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二、不能分割的情况: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