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房产的费用包含:
1、房屋评估费:父母名下房产的价值,公证机构并不承认继承人自己的报价,而是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采用合适的专业评估方法确认。评估费用可以联系各地的房地产评估协会,以确定费用参考。房屋评估费采用超额累进递减的方式计算,各地的收费不尽相同,但一般不会超过房屋价值的1%。
2、继承公证费: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人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继承公证费一般按照评估价值的2%进行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如果公证处认为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过多,可能会增加服务费。
3、契税:对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登记费用:取得继承公证之后,就可以拿着相关证明材料去当地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所有权人的变更了。这时会按房屋面积收取手续费、按套计算住宅的登记费、按房屋所有权人数收取不动产权证工本费以及相关的印花税。这些杂项费用以程序性收费为主,最多几百块钱就可以搞定。
自从2021年《民法典》实施之后,如果不注意以下新规,即使是独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继承父母的房子。
一: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部分中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
二:继承房产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遗产分割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名下的债务。民法典第1159-1161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名下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子,这套房子有房贷,那么子女也要背负相应的房贷,同时要清偿父母名下的债务,剩下的才是自己能继承的财产。
《民法典》第1144条还规定,遗嘱可以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取消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那些担心子女不孝顺的父母,可以在遗嘱上附义务,要求子女在自己生前尽到照顾住院的责任。
三:新增了遗嘱见证人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了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等遗嘱方式。为了保证立遗嘱时的公正性,新规要求这4类遗嘱在确立的时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同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权,确定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赋予立遗嘱人撤回、变更的权利。
在过去,公证遗嘱有最大的法律效力。《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