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只需要工本费,上海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注意事项是:
1、若双方同意离婚并办理房产过户,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多生是非。
2、离婚后,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但是要到民政局盖章,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判决。假如是私下协商的离婚协议书,那么双方在交易时就会签署。
3、离婚财产转让需经双方共同申请,如果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则除上述信息外,也应提交一份公平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如是法院裁定离婚,需要提交有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副本,要注意判决必须明确财产归属可以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武汉离婚房产过户费包含:
一、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税费: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费:
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
广州夫妻房产过户如果房产有贷款的情况,婚内不能办理过户,只有离婚才可以办理,如果有贷款的房子,广州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手续是:
夫妻离婚时,房屋处于还贷期的,要偿还了贷款后才能过户房屋,但如果当事人和银行协商一致的,可以转按揭,银行出具证明后,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珠海离婚房产分割方式:
一、婚前共同购房的情形
婚前男女双方购置房产的性质认定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二是双方的出资比例。若房产登记双方姓名,则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若房产仅登记一方姓名,但未登记姓名一方能证明当时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予以分割;若房产仅登记一方姓名,未登记姓名一方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该房产很可能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或者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认定房产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
婚后由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房产的分割根据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否明确有所不同。若父母出资时对出资性质有所约定且约定有效,则依照约定处理,例如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该笔出资则属于借款;若父母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但明确表示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则该出资属于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也属于子女一方所有;若父母出资时对出资的性质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三、借名买房的情形
实践中因受政策限制,常有父母无购房资格,买房后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若是此种情形,离婚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出资证明、父母一直实际经营管理该套房产或者表达借名买房意愿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如果借名买房的事实可以被法院认定,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会处理该套房产。
四、房屋有第三人份额的情形
如果房产登记是按份共有且明确登记了第三方所占的份额,在离婚时只会分割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部分,第三人所占份额不能进行分割;如果房产登记是共同共有且无法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法院通常对该房屋不予处理,需待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确定房屋归属,或者中止审理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根据判决结果再对房产进行分割。
五、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情形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若房产在离婚诉讼期间依然尚未取得产权证明,一般需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一般认为房屋并不具备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基础,应待取得产权证明后另行起诉。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离婚财产分割应该遵循的原则是: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男女平等原则;
(三)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六)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七)离婚后对尚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八)夫妻相互借款,离婚时按借款协议处理;
(九)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
(十)离婚时隐藏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