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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在什么地方?

匿名网友 135****3906
共2个回答
匿名网友 135****3906

南京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办理地点首先要办理离婚手续,办离婚手续要去民政局或者法院起诉离婚;然后就是办理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这个是要房管局,办理南京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流程是:

第一, 准备材料。离婚房产过户材料包含: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人办理过户,除了以上资料还应该携带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第二, 办理过户。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之后,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流程如下:1.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证,如果有离婚判决书则无需办理,同时交付产权公证费。2.房产交易转绘办理。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析产登记手续办理并缴登记费。5.取证。

第三, 缴纳税费。纳税包含契税按房产价格2%,印花税5元;缴费包含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按房产价格2%,工本费20元。

2022-09-28 17:34:30
匿名网友 135****3906
南京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是去房产所在房管局办理,办理手续流程是:

1、准备相关材料;

2、携带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4、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5、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登记费;

6、领取房产证。

2022-09-28 17: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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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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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流程?

福州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流程是: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2023-01-04 10:49:21
1
房产过户一定要两夫妻到场签名吗?

答案是必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7-29 1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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