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收费是:
1、按照受益额标的分段累计收取,其中: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50万元(含)的部分按0.4%收取;50-200万元(含)的部分按0.3%收取;200-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500-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5%收取。
2、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设区市城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县(市)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青岛房产继承公证费用:
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公证, 按照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收费不低于10元;证明产权收费1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的按接受人收取金额总数收费。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最低收费10元,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昆明继承房产过户流程是:
步骤一: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1.确定继承人。
确定继承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指定,一种是按照法定顺序。
如果父母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确定。
如果没有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确定继承份额。
这里细分为两个步骤:
(1)遗产份额的总额。
这是指对于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的界定问题。
多数家庭普遍会面临的情况是:父母的房产,大概率属于父母共同财产。因此,去世人一般在房产中占有的份额是整个房产的一半儿,跟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关系不大。除非:
房产完全是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为个人姓名。
房产是个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所得。
父母有财产分割协议、明确房产仅为一方个人的。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本原则是:
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订立人全部遗产份额,无论其他继承人是否有争议。
法定继承情况下,原则上,所有继承人平分去世人的遗产份额。当然,可以主动、自愿选择放弃,但是不能转让继承权。
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果涉及到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关键是要靠相互之间的沟通——即便父母生前留有遗嘱,也要知晓其他继承人。
特别提示一下:遗嘱继承的争议,多数集中在质疑遗嘱有效性上。所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协商无非是两个结果:一个是所有继承人都同意,没有争议;一个是有部分继承人不同意、产生争议。
这两种情况,会涉及到不同的继承办理方法。
在了解继承房产之前,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继承?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其中,遗产是一种财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继承中涉及的人员定义如下: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而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人。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简单来说,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房屋等遗产。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体现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简单来说,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继承人和继承顺序,继承房屋等遗产。
(2)法定继承的情形
法定继承适用以下情形: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房屋继承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形下可以继承房屋?
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涉及人员的定义如下: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