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夫妻更名条件要求最新是:
一、港澳可以购买商业办公用房。
二、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 3 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 3 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42 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 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三、非深户居民(含已婚、单身、离异)近 5 年半内出现不超过 6 个月的断缴,但近 66 个月内 缴纳社保满 60 个月的,具备购房资格。
四、 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前在我市累计缴纳 42 个月有 36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 或社会保险证明,如落深户满 3 年,家庭在本市限购 2 套住房;落深户不足 3 年或单身,在本市限 购 1 套住房。
五、 在我市退休的,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 66 个月内在我市累计缴纳 60个月及以上 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前任意 60 个月及以上的时间段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 险证明,在本市限购 1 套住房。
六、个税和社保可叠加。社保和个税可以交叉叠加一起累计,个税 0 申报也算正常。如:2018 年 1月至 2020 年 5 月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 年 6 月至今缴纳社保属正常。
七、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可以单独登记任何一方名下,也可以夫妻联名。
八、离异人士再婚或者复婚(即当下是已婚状态),不再追溯过往是否有离婚记录。(3 年内再婚,即当下是已婚状态,不再追溯过往是否有离婚记录,符合购房条件可以购买)
九、夫妻更名可以更名到没有资质的一方名下。需要注意,产权为红本的状态才可以更名。
十、若赠与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受赠第一套房不需要购房资质。
十一、网签后、过户前,若其家庭成员发生变化,需要注销网签,重新进行资质审核。
郑州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包含:
一、税类: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
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
珠海离婚房产分割方式:
一、婚前共同购房的情形
婚前男女双方购置房产的性质认定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二是双方的出资比例。若房产登记双方姓名,则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若房产仅登记一方姓名,但未登记姓名一方能证明当时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予以分割;若房产仅登记一方姓名,未登记姓名一方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该房产很可能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或者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认定房产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
婚后由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房产的分割根据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否明确有所不同。若父母出资时对出资性质有所约定且约定有效,则依照约定处理,例如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该笔出资则属于借款;若父母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但明确表示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则该出资属于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也属于子女一方所有;若父母出资时对出资的性质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三、借名买房的情形
实践中因受政策限制,常有父母无购房资格,买房后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若是此种情形,离婚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出资证明、父母一直实际经营管理该套房产或者表达借名买房意愿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如果借名买房的事实可以被法院认定,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会处理该套房产。
四、房屋有第三人份额的情形
如果房产登记是按份共有且明确登记了第三方所占的份额,在离婚时只会分割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部分,第三人所占份额不能进行分割;如果房产登记是共同共有且无法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法院通常对该房屋不予处理,需待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确定房屋归属,或者中止审理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根据判决结果再对房产进行分割。
五、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情形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若房产在离婚诉讼期间依然尚未取得产权证明,一般需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一般认为房屋并不具备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基础,应待取得产权证明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