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法拍房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一、了解清楚司法拍卖的规则及流程,避免出现因为悔拍而保证金被没收等情形;
二、了解清楚房屋的现状,看看房屋是否存在租约、共有人以及户口被占用等情形。特别是对学位有需求的朋友们,一定事先要到有关部门了解清楚,避免出现孩子无法顺利入学等情形;
三、了解清楚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的负担等情况,如果这些费用需要买受人负担的话,那么买受人一定要综合考虑,避免出现因为房价过高不能实现减损的愿景;
四、了解清楚银行的按揭要求以及公积金的使用规则,因为有一些司法拍卖房是需要一次性付款的。
买法拍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税费问题
购买法拍房时都会有30天的公示期,这段时间就是我们需要对想要的标的物做调查的时间了,首先法院上拍时都会留下法官电话或者咨询电话,你只需要向法官询问所上拍的标的物税费是由谁承担。如果税费全部有买受人承担的话你就要根据标的物所在地税务局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对税费,算你是否愿意交这笔税。如果税费是双方(买受人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的话你只需要核算买方税种。以下是计算方法:
二、租赁问题
租赁是把双刃剑,有租赁说明地段不错,有价值,但也要注意租期长短,如果租期太长的话买受人就要考虑清楚房屋使用问题,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法院承认长租有效,你就只能等到租期结束才可使用房屋。
三、额外费用
购买法拍房的话,可能购房者需要交纳了房款之后,有时会产生其他的费用,原因在于因为法拍房交易流程导致买受人没有对房子进行实地考察导致的。如果实地看房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房屋存在的问题,倒是接了房之后才发现房子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出现窗台渗水、墙体裂缝等,未来可能需要大量维修费用。
四、腾房问题
提前询问法官是否协助清场,明确协助清场后就不用担心买房后得不到清场支持,如果房屋的占有人拒不腾房,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占有人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但是还是建议买受人实地勘验,了解具体情况看是否容易腾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
法拍房清场基本步骤:
一、在清场腾房前必须做好收房风险控制措施;
1、让客户填写委托书,委托授权我们做相关的清场收房事宜或者客户本人同往现场;
2、并带齐相关的法律文书;
3、准备好摄像机或者手机摄像也可以;
4、通知法官告知被执行人我们收房时间;
5、准备好腾房通知书;
6、通知在公安局有备案的开锁人员;
清场收房:到达收房现场后,先通知开锁人员到场;二、开锁启动前全程开始录像,门开后录像不能停,必须和开锁工开门那一刻全程衔接在一起,进入屋内后全程不间断录像,打开屋内所有抽屉衣柜,切记全程不间断录像,保证屋内物品和开锁前一致;三、录像完毕后根据裁定书填写腾房通知书,无论屋内还有无前业主或租客留下的物品都要详细填写腾房通知书,约定期限搬离屋内物品,填写好腾房通知书后新业主签字,留下联系方式;四、换新锁关闭大门,将腾房通知书贴于大门上,拍照留样。
北京法拍房一般都是在京东和淘宝上购买,这两个网站上的人多,房源也相对多,如果想要找法拍房辅拍机构,可以上房飞布平台,上面有北京专业法拍房辅拍专员,北京法拍房竞拍流程是:
一、法拍房购房需求
目前北京市法拍房是限购的。
二、精准匹配房源
了解了您的购房需求后接下来就是为您挑选合适的房源。
三、尽职调查
选择合适的法拍房后,对法拍房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后期您能过户入住,办理产权证,并提供法拍房详细情况清单和完整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法拍房拍卖公告信息、房屋坐落及小区情况、产权、土地信息、居住现状、债权债务关系、物业费和水电费欠款、北京市房屋税收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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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拍前看样
带您走访周边环境,实地看房。
五、注册信息,进行参拍
指导您在拍卖平台注册信息,获得拍卖资格,网上报名,缴纳保证金。
六、拟定竞拍方案
为您介绍法拍房拍卖流程,制定竞拍计划,提供竞拍建议。
七、协助办理贷款
根据您的需求为您办理贷款,提供融资贷款规划方案,并协助您提交贷款申请,完成贷款预审、面签复审、竞买成功后放款。
八、指导完成出价竞拍
参拍中指导您出价,不盲目竞价。
九、提醒付款
指导您在拍卖成功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提醒您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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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领取法院文书
在您支付拍卖尾款后,协助您或代您前往法院领取全部法律文书。
十一、代办相关手续流程
协助您缴纳税费、法拍房的欠款等其他费用;为您办理过户手续,协助您或代您领取档案、预约排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十二、专业协助腾退清场
根据您法拍房的实际需求,对存在清场困难的房屋提供协助腾退清场服务。
十三、房屋交付验收
获得房屋钥匙,交房。
重庆法拍房是限购的;2021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