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能单独抵押房产,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二、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
三、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
四、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夫妻房产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承认该约定的权力。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
租厂房遇上拆迁的情况:
政府拆迁具有强制性,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政府拆迁一般可以视为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出现。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然而,政府拆迁的不可抗力事由却并不能直接导致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我们都知道,拆迁是一个过程,从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到拆迁结束时间比较漫长,因此,并非拆迁刚一发生,就直接导致租赁合同无法进行。再且,我们国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在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才因解除权的行使而终止。然而,笔者发现,实践中有很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政府拆迁,合同自动终止”。其实,这样的约定一旦发生政府拆迁是根本达不到合同自动终止的效果的。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则房屋租赁合同仍然处于继续履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