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21年《民法典》实施之后,如果不注意以下新规,即使是独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继承父母的房子。
一: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部分中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
二:继承房产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遗产分割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名下的债务。民法典第1159-1161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名下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子,这套房子有房贷,那么子女也要背负相应的房贷,同时要清偿父母名下的债务,剩下的才是自己能继承的财产。
《民法典》第1144条还规定,遗嘱可以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取消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那些担心子女不孝顺的父母,可以在遗嘱上附义务,要求子女在自己生前尽到照顾住院的责任。
三:新增了遗嘱见证人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了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等遗嘱方式。为了保证立遗嘱时的公正性,新规要求这4类遗嘱在确立的时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同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权,确定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赋予立遗嘱人撤回、变更的权利。
在过去,公证遗嘱有最大的法律效力。《民法典》
武汉房产继承过户流程是:
1、死者的医学死亡证明,并且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上面要注明死者的死亡时间)
2、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调取人事档案,其中能呈现死者配偶,父母,孩子等亲属关系的相关页面复印并盖章;
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去世,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医学死亡证明或者是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法定继承人也需要调取人事档案;或者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内容主要包含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3、拿着房产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局调取房产档案材料
具备以上证明后,所有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房产证房产调档材料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申请即可。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并在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房产过户的途径和准备的材料有:
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后持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到法院办理继承手续,然后持法院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准备齐全以下材料: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关系证明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