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健在房产要办理继承,最重要的是要确定两个问题:
1、确定继承标的,就是父母有一方健在,一方过世的,那么继承就是继承过世的一方的房产,健在的一方的房产不能动;
2、确定继承人,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
父母一方健在,那么过世一方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是房产的50%份额;如果有明确规定那就按照房产上的规定(一般房产证上有标明);
办理法定继承过户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顺序继承人健在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确定了继承标的和继承者身份,那么就按照继承过户的手续办理流程就是了。
房产继承公证后是可以反悔的,《民法典》里面有规定:
1、如果遗产还没有分配,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
2、如果遗产已经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