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转让给子女有三种方式:
1、继承过户:子女过世的,通过继承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父母,继承过户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情况,都是要准备相关的资料,提交给当地房管局审核,房管局审核房源和继承双方的资料,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2、赠与过户: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父母,赠与过户要先办理赠与公证,领取赠与公证书,然后提交资料给到房管局,房管局审核资料,评估房产,给出房产的税费清单,受赠双方缴纳税费,提交税费证明,办理过户手续;(此种情况适用于子女房产持有没有超过五年的时间)
3、买卖过户:子女通过普通的亲属买卖过户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父母,亲属买卖过户的流程是:网签--递件--交税--办理过户-领取新证。(此种情况适用于子女房产持有超过五年的时间)
老人房子如果是通过免费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子女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父母的房子过户给子女最新的规定,《民法典》里面对于继承过户有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一、可以反悔,让父母有了更大选择权。
在生活中,很多老人不愿意提前立遗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早早立遗嘱后,万一子女又不孝顺咋办?房子作为大宗资产更是如此,有的老人甚至把立遗嘱视为约束子女的“法宝”,特别是子女多的家庭,这层窗户纸谁都不愿捅破。现在好了,民法典规定:“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可代位继承,即使非直系亲属,也可获得房产继承权。
按照此前的继承法规定,采取顺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财产,由第一顺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就由第二顺位人继承。但我们知道,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也就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但这不能解决现实中所有的特殊继承人问题,所以,在民法典里新增了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条款增加了继承人的甥、侄继承权,扩大了继承人范围。
三、扩大扶养人范围,老人生活更有保障。
在训诫子女时,父母或打趣说到,“你这么不努力,以后对你也没啥指望,以后我们的养老就找别人了”。这可不是一句戏言,在新的民法典规定中是可以实现的,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条充分尊重了老人的养老意愿。
四、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在民法典第1142条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之规定。换言之,有多份遗嘱的,以最后时间的那一份为准,而不是公证的那份为准。同时,还增加了录像和打印等立遗嘱形式,以方便一些不能大量书写的特殊情况,在打印遗嘱方面,只需要增加两个在场的见证人,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在每一页遗嘱上面签名和标注时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