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1.确定继承人。 确定继承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遗嘱指定,一种是按照法定顺序。
如果父母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确定。 如果没有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确定继承份额。
这里细分为两个步骤:
(1)遗产份额的总额。 这是指对于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的界定问题。 多数家庭普遍会面临的情况是:父母的房产,大概率属于父母共同财产。因此,去世人一般在房产中占有的份额是整个房产的一半儿,跟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关系不大。除非: 房产完全是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为个人姓名。 房产是个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所得。 父母有财产分割协议、明确房产仅为一方个人的。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本原则是: 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订立人全部遗产份额,无论其他继承人是否有争议。 法定继承情况下,原则上,所有继承人平分去世人的遗产份额。当然,可以主动、自愿选择放弃,但是不能转让继承权。 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果涉及到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关键是要靠相互之间的沟通——即便父母生前留有遗嘱,也要知晓其他继承人。
步骤二:办理继承手续。
1、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1991年的时候,《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办理继承必须要公证;随后在2016年,将此通知废止,明确继承不必须经过公证。 所以,当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先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一下,如果可以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相对而言,是最“省事”和省钱的做法,结果就是直接拿到房产证。这是办理的第一种方法。 如果不能直接办理,就还需要走公证继承的方法。这是办理继承的第二种方式,结果是拿到《继承权公证书》。
(1)所有材料必须准备齐全: 房产证明。主要就是房产证。 身份证明。携带所有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要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 死亡证明。所有被继承人、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
(2)所有继承人到场: 无论是直接办理、还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无论有无遗嘱,都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第一顺序存在的情况下,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需要授权委托,由委托人到场。委托书最好公证,无法公证的,双方签字画押也可以。 现场办理过程中,有主动自愿放弃的,放弃继承权与继承权同时办理。
2、有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如果多位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就会产生争议。 根据争议的“大小”,有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还有“可商讨余地”的争议,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这是第三种手段。确实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就只能走诉讼一条路。 这两种方式下,产生的结果、办理的流程不同。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这种方式,需要寻求房产当地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如果能够调解成功,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样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就相当于平时咱们老百姓间自己签署的合同。 接下来的步骤非常重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的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会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具《民事裁定书》,这样就可以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诉讼。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可走。 向当地法院申请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立案,立案成功后,进入到诉讼程序,根据法院的条件要求、时间计划,步入官司。 打官司的结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步骤三: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般认的就是上述三类证明之一:继承权公证书、民事裁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继承人拿着这个材料,即可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这个过程比较简单,不需展开说明。但是,有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保险”起见,会要求上述机构出具其他证明(例如,出人、出其他书面证明),目的是为了确认:上述证明是“真”的。
父母房子过户应该采用的继承过户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子女;继承过户办理流程是: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继承房产过户的途径和准备的材料有:
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后持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到法院办理继承手续,然后持法院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准备齐全以下材料: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关系证明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也不能作为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无法作为遗产继承;
但是小产权房子产权人过世以后,子女是可以继承房子的使用权的。
一、办理死亡证明; 继承人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之一);
二、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遗嘱继承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经过公证的遗嘱原件,或者经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原件;
4、遗嘱受益人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有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
5、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他权利凭证;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三、过户登记; 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继承人作为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