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按揭贷款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按揭银行允许提前还贷并开设了转按揭业务,有指定的转按揭担保机构;
2、买家具备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3、买家的贷款额度受到限制,一般来说,若买家欲贷款数额超过或明显低于转按揭的贷款数额,则难以成功。
二、转按揭贷款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评估所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买卖双方需带齐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买方将申请贷款的资料报送到银行,得到银行的贷款批准并发放到贷款专用账户;
4、卖方办理完结提前还贷手续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项;
5、卖方办理完结注销抵押手续后,双方去交易中心过户;
6、买方支付给卖方除提前还贷以外部分的剩余房款;
7、买方产权证下发后,办理抵押登记:
8、他项权利证书由银行收执,买方取回房产证。
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流程:
1.贷前准备:借款人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2.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初审、评估、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初步的评估。
3.初审合格后签订合同;
4.携带上所有的资料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5.经过中心初审合格之后缴纳首付;缴纳税费。
6.将合同和首付款发放给开发商,按月还款
房子抵押贷申请流程
1、准备资料
房产抵押根据贷款用途不同分为消费贷和经营贷两种,相应的两种资料有所不同。
消费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婚姻证明、个人银行流水、收入证明。(不同的银行会有细小的差别)
经营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婚姻证明、个人银行流水(企业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如果是有限公司还需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等)
2、提交申请
资料准备好,选择最适合的银行,并且把资料递交上去过系统申请。
3、审批通过,银行签约
银行审批通过后,会告知借款人准确的借款额度以及利率、借款年限和还款方式等详细的信息,如果没有异议就可以去银行签约正式合同。
4、办理抵押
这步和第三步有些时候是可以在一天内共同完成的,就是把你名下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通过不动产中心抵押给所申请的银行。
5、放款
抵押业务做完,银行会根据顺序给予放款。
6、还款
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自己的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按时归还利息和本金。
1、赠与方需缴纳契税、转移登记费及产证印花税,受赠方主要承担的税费为3%的契税,即赠与房屋税务核定价再乘以3%、转移登记费80元、产证印花税5元/套;
2、免征个税,因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免征个税的。
法拍房能不能强行清场要看具体情况,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
1、除有本意见第10条列明的情形外,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等规定,在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标的物清场后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2、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拍卖前对执行标的物先行清场。
二、强制清场的方法和程序
3、强制迁出执行标的物,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并告知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
4、指定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拒不搬离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仍拒不搬离的,依法强制清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5、强制清场搬出的财物,由执行法院制作财物清单并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拒绝接收的,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保管,并限期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领取。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逾期不领取的,将财物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6、执行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清场工作团队,并可以引入社会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强制清场工作。社会辅助力量主要负责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有关财物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7、执行法院依靠自身力量强制清场确有困难或者执行标的物不在本法院辖区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8、执行法院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建立公安、城管、消防、乡镇街道、120急救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参与的强制清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9、对于重大、敏感的强制清场案件,执行法院要制定执行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并邀请强制清场工作联动成员单位参与。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见证执行。
三、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
10、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清场移交:
(1)执行标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不属于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或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情况,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
(2)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或以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抵债,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3)案件情况特殊,实际清场客观有困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要求不清场拍卖,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移交的。
11、不清场移交的,应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并说明原因,符合第10条第(1)项情形的要注明租赁期限及租金收取人、符合第10条第(3)项情形的要注明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的期限及占用费收付人。拍卖公告应特别告知期限届满前买受人不得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
12、执行法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第10条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以不清场移交方式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执行标的物,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买受人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仍然继续占有、使用该执行标的物的,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