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不一定都是需要公证的;
根据我国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都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但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将上述规定废止了。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此,办理房屋继承的过户手续时公证材料不是必要条件。不提交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青岛房产继承过户流程:
一、确定继承人情况,即法定继承人都是谁。
《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在新规中增加了有效继承人的范围:在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的情况下,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都可依法继承房产,所有具备继承权的继承人均可成为继承房屋的产权人。
二、确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份额
所有继承人均有权享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部分份额,但往往也是在这个环节,很多家庭都出现了纠纷,甚至对峙公堂,亲人反目成仇。
法定继承人划分继承遗产的份额:
(1)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
(2)如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承担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对某一继承人多分。
三、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两个前提条件:1、继承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2、只有法定的继承人才具有继承权。办理继承过户,免征税费,只需缴纳公证费。
办理流程:1、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份额;2、准备相关材料;3、通过公证处或法院办理继承公证手续;4、房屋所在地区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广州房屋继承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