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不一定都是需要公证的;
根据我国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都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但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将上述规定废止了。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此,办理房屋继承的过户手续时公证材料不是必要条件。不提交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沈阳房产继承过户流程是: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济南父母过世无遗嘱的情况就采用法定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流程是:
1、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房产评估依据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评估公司会按照以上评估依据进行专业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如果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继承人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其他情况: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房产继承,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广州房产继承公证需要的资料有:
一、被继承人(死者)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户籍注销证明或者敲死亡图章的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婚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被继承人未婚无子女的,由计生部门开具未婚无子女证明;
四、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的根据人事档案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空白证明格式到公证处领取);
五、 被继承人与其父母、配偶、全体子女在一起的户籍证明,由派出所根据老户籍档案(即以上人员在一起时候的户口档案底册)开具;
被继承人是农民,另由村委会开具证明,内容是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父母先于其死亡,开具其父母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
七、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个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八、 被继承人子女的独生子女证(非独生除外);
九、遗产凭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十、如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其死亡,死者单身,且没有子女,则由第二顺序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证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方法同前;
十一、如有遗嘱,提供遗嘱原件;
十二、其他材料;
十三、全体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到场。第二顺序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
十四,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有后于其死亡的情况,处理方法见特殊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先于其死亡的,处理方法见特殊情况。
石家庄房产继承公证费包含:
2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不超过1%收取;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不超过0.8%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0.5%收取;
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0.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