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一份为准
在原《继承法》中,规定经公证了的遗嘱的效力是大于其他遗嘱的,所以在之前,如果有很多份遗嘱的,最终将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立遗嘱都不会想到要去公证,而且对于身体不方便的老人来说,公证起来就更加吃力了,且公证还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所以新规中就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这一表述,同时规定,当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这里说到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所立的遗嘱不存在欺骗、胁迫、伪造等情况,这也是为了保护立遗嘱的人和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同时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方式,但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立的遗嘱,都需要留有“日期”的痕迹。
2、继承人范围扩大
在原《继承法》中,顺位继承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的先后之分,但是这样也不能涵盖所有特殊情况,所以新规就对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民法典》中引入了“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了的话,那么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同样拥有继承权,这样也意味着那些远房亲戚也在继承人之列了。
而至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新规中也明确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如果对于子女来说,就按照平均分割的方式来继承遗产。不过,新规中也提到,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一些财产;而对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样那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心里也就更平衡一点了。
3、房产继承过户的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房产过户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也就是如果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了房子的,则不用缴纳个税,而只需缴纳核定价格2%左右的公证费和0.05%的印花税等小费用。但如果是非法定继承(即非近亲属继承)的房产过户则需要按房产总值的20%缴纳个税。
1、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房产继承的顺序分为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在第二顺位中新增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就是我们常说的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等。当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无法继承时,代位继承人才可以依法继承房产。
不仅如此,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味着,承担老人养老和后事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遗产赠与权利,这里自然包括房产这样的大宗资产。
2、立嘱方式发生调整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录音录像两种遗嘱形式,但需要具备相应要件,前者需要两个或以上见证人、每页要签名和日期,后者需要在声音和图像中记录两个或以上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和日期。相较于从前的手写、公证处立遗嘱而言,更便捷,也可以防止老年人被“胁迫”立遗嘱的情况出现。
3、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权
遗嘱只有经过公证后才会生效,此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时间为准。
4、合法继承人平摊财产
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没来得及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民法典新规定明确提出,合法继承人应平摊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家庭纠纷。
南京房屋遗产继承过户费用有:
1、契税
法定继承不需要缴纳契税,但要携带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非法定继承需要缴纳契税。
2、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继承房产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仅针对购买行为。
3、另外要缴纳证书工本费28元、登记费80元、测绘费等(需要测绘的话)。
4、印花税
继承父母房产还需要按照评估价值或税务核定价值的0.05%缴纳印花税,法定和非法定继承人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公证费
继承公证费是按照评估价梯度执行,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继承房产过户需要的费用有: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元;
2、房产评估费用: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有的地方就会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则需要缴纳契税1.5%。
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交的税费有:
1、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4、 印花税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父母房子过户应该采用的继承过户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子女;继承过户办理流程是: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