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继承过户流程是:
1、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房产评估依据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评估公司会按照以上评估依据进行专业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如果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继承人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上海房产继承过户办理有三种途径,分别是:
第一种途径:办理继承权公证
通常情形下,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归属方式、各自取得份额没有争议,已经达成分割方案,继承人可以去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和部分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承公证)。
凭继承权公证书可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公证机构的优势在于高效,但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各自之间无争议,资料齐全才可以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有一定成本。根据《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按收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第二种途径:起诉至法院进行继承诉讼
由于家庭关系复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不一,对房产由谁继承、补偿房产折价款多少,谁多分谁少分等产生争议实践中并不少见。
存在争议、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或资料不齐全,这些情况下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只能由任一继承人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诉讼程序耗时长,诉讼费按房产价值一定比例收取。法院判决旨在定纷止争,结果相对公允。
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证明。取得房产的继承人携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种途径:直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规定,继承人未提交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4.2.20 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地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4.2.20.1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申请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人。
房子继承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只需要交过户服务费和公证费:
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36项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属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行为,这个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的规定,那么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的情形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产继承如何分割要看房产能不能分割的情况:
一、能分割的情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物的改良和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按多数人意见处理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有物的管理和收益,不利于共有物的自由流通,也容易在共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并且产生经济上的不利,所以应该允许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便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我国《物权法》的第九十九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物分割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此时可实物分割则实物分割优先,不能实物分割的则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二、不能分割的情况: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