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继承过户流程是:
1、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房产评估依据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评估公司会按照以上评估依据进行专业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如果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继承人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上海房产继承过户办理有三种途径,分别是:
第一种途径:办理继承权公证
通常情形下,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归属方式、各自取得份额没有争议,已经达成分割方案,继承人可以去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和部分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承公证)。
凭继承权公证书可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公证机构的优势在于高效,但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各自之间无争议,资料齐全才可以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有一定成本。根据《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按收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第二种途径:起诉至法院进行继承诉讼
由于家庭关系复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不一,对房产由谁继承、补偿房产折价款多少,谁多分谁少分等产生争议实践中并不少见。
存在争议、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或资料不齐全,这些情况下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只能由任一继承人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诉讼程序耗时长,诉讼费按房产价值一定比例收取。法院判决旨在定纷止争,结果相对公允。
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证明。取得房产的继承人携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种途径:直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规定,继承人未提交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4.2.20 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地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4.2.20.1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申请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人。
1、继承权公证费用:通常按照所继承房屋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基本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通常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房屋继承过户费用主要包含: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房产继承不一定都是需要公证的;
根据我国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都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但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将上述规定废止了。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此,办理房屋继承的过户手续时公证材料不是必要条件。不提交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房产继承流程:
1、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房产评估依据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评估公司会按照以上评估依据进行专业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如果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继承人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其他情况: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房产继承,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