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房产过户没有税费,只有过户服务等费用,包含:
1、继承公证费: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此外公证需录音、录像等,如在公证机构场所内办理单件1000-2000,公证机构场所外办理单件3000-4000;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3、过户税费:印花税0.05%、100元登记费、5元权证印花税;
4、法定继承人,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需缴纳继承部分房价的1.5%。(法定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过户给这些人免契税)。
广州继承房产过户需要的费用包含: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桂林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有:
(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继承老人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一,老人生前;
1、赠与过户;房子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后人;这种适合老人的房子持有没有超过五年的;
2、直系亲属买卖过户;房子通过直系亲属间买卖过户的方式过户给后人,这种情况适合老人的房子持有超过了五年的;
二、老人过户以后; 继承过户,继承过户是最省钱的一种过户方式,不用缴纳税费,只需要缴纳过户服务等费用。
房子继承过户所需资料:
1、房屋相关权利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②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房产继承的途径有三种:
一、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后持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去法院办理继承手续,然后持法院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需要准备齐全以下材料: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关系证明材料,包括:
a.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b.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c.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d.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e.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f.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g.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h.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